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沈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X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赵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丁。
上诉人孙某因与沈阳市X区居民委员会、辽宁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某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顺
审判员冯立波
审判员赵某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