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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鞠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鞠XX(身份证号(略)X),女,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住XX区X组。

委托代理人胡XX,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XX(身份证号(略)),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X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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