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户籍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广容、翁光久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在原告家楼上居住。由于被告在家从事玉米饼等小吃的作坊式加工,用粉碎机加工原材料时,产生的震动和噪音对原告及其儿子的生活、学习有一定的影响,原告家的玻璃和墙体有部分破损。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乃诉来本院。其间,被告已停止在家加工原材料制造噪音的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从达成本调解协议之日起不得再制造噪音影响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和学习;
二、被告李某在201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因之前制造噪音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的各种损失2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余波
人民陪审员钟广容
人民陪审员翁光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