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组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组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⑷噶馨硎死嬖醺彝轮叩凰姹醺鐾吭颓窭衔劳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7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建房屋,2009年9月份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人工费x元。经催要被告给付原告9500元。现拖欠原告5870元不予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人工费587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所建的房屋质量有问题,愿意协议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甲劳务费2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