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王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内返还原告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牌照号为沪x的别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盐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