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温某某,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某,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丁,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于2011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乔某、郭某丙、王某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仝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乔某、郭某丙、王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某丽
审判员段励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