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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和王XX与洛阳同乐燃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同乐燃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锋,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XX和上诉人王XX因与洛阳同乐燃化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才、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瑞国、被上诉人洛阳同乐燃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建锋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某谦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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