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住所地郏县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矿长。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与被告谢某、郏县顺利二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乙及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军校、郭某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郏县顺利二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杨某诉称: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女关系,共同出资购买谢某的郏县顺利二矿,在买卖双方某商后,刘某甲、刘某乙授某杨某在2006年12月31日与谢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实际是买卖煤矿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甲、刘某乙接管了郏县顺利二矿,刘某甲、刘某乙于2007年2月17日前按照协议约定分三次以现金、抵账、向工人支付工资等方某向谢某支付了第一批款650万元,谢某给刘某甲出具了收据,后谢某携款离开煤矿。谢某离开煤矿后,不但不配合刘某甲、刘某乙完善相关办矿手续,相反还利用手中掌管的郏县顺利二矿的公章之便,大肆对外出具虚假欠款借条找煤矿上要账,造成刘某甲、刘某乙极大损失。由于谢某的恶意行为致使郏县顺利二矿无法参与政府的煤炭资源整合,刘某甲、刘某乙遭受了极大损失。刘某甲、刘某乙、杨某认为,双方某订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实际上是买卖煤矿,变相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谢某将所属煤矿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由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独立经营。第四条约定,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独立经营后,谢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着手办理涉及郏县顺利二矿的企业财产及相关权证的全部移交变更手续(包括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等)。由此可见,原来的采矿权人谢某已实际退出煤矿资源的开采经营,煤矿财产及相关权证已移交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双方某订的协议实际是一份变相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合同。因刘某甲、刘某乙接管郏县顺利二矿后,根据政府的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对煤矿进行技术改造、购买新设备,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的这种损失郏县顺利二矿也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1、确认双方某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份合作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谢某、郏县顺利二矿连带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共计50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谢某负担。
被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郏县顺利二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女关系,2006年12月30日刘某甲、刘某乙作为甲方某乙方某某出具授某,该授某的内容为“甲方某身体原因及工作不便,委托乙方某郏县顺利二矿业主谢某签订煤矿转让的相关协议,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权益由甲方某有。”2006年12月31日谢某作为甲方某乙方某某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某甲方某属煤矿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某营管理,共享红利,共担风险,经双方某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某经营的位于平顶山市X村的郏县顺利二矿,甲方某意乙方某股,由乙方某立经营,经双方某意对该矿现有资源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附评估清册),其评估价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捌点柒伍万元(1718.75万元)。二、乙方某甲方某民币壹仟壹佰万元(1100万元),甲方某该煤矿6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某有36%。三、付款时间、方某、办法。1、乙方某期付款。协议签订之日首付定金壹佰捌拾万(180万元),乙方某12月X号下午进驻顺利二矿,清点动产与不动产全部财产,并登记造册,列出清单。从元月X号零点班开始该矿所生产原煤由乙方某核,接管该矿,从事该矿的一切经营管理工作。2、2007年元月10日付清甲方某一批款,计陆佰伍拾(650)万元。3、2007年5月20日前将余款肆佰伍拾(450)万元向甲方某清。四、乙方某立经营后,甲乙双方某分红利,共担风险(按股份比例)。乙方某第一批款交付甲方某,从即日起甲方某责着手进行该矿法人及相关手续的变更工作(包括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等),乙方某甲方某付第二批款之日,甲方某时向乙方某付全部变更手续。五、甲方某员驻矿会计壹人,甲方某与监督、监磅,日清月结等工作。乙方某保财务透明。六、不经甲方某意,该矿不得吸入新的合作人入股。七、乙方某营期间,重大问题甲乙双方某同决策,权力对等,任何一方某得单方某决定重大事项,不得单方某股,不得单方某第三人提供担保。八、合作后该煤矿扩边、技改、由双方某商决策,由甲方某面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按出资比例分担,甲方某保扩边、技改办理成功,愿将属甲方36%股份作为担保。九、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原甲方某营中所有银行担保、抵押、贷款等债权债务,包括政府部门的有关费用及各级人民法院出现的债务纠纷(包括个人和单位),并以第二批款项作为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股份折扣,与乙方某关,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某担。甲方某证所提供该矿的一切手续及资料真实有效。十、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某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某偿给守约方某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某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某持一份,自双方某字乙方某纳定金日起生效。(注:以上款项以甲方某据为准)。甲方:谢某乙方:杨某2006年12月31日。该协议签订后,谢某将郏县顺利二矿交给杨某,刘某甲向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50万元。谢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按协议第四条约定将郏县顺利二矿的法人代表及相关手续进行变更,致使刘某甲、刘某乙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另查明:1、本案诉讼中,杨某称其于2006年12月31日与谢某签订《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是受刘某甲、刘某乙的委托签订的,杨某对该协议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2、2007年8月9日平顶山市X区分局以谢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决定对谢某立案侦查。3、2010年7月郏县顺利二矿被政府取缔关闭。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授某、收款条、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私自买卖。2006年12月31日杨某代刘某甲、刘某乙与谢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第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某意对该矿现有资源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1718.75万元。”第二条约定“乙方某甲方某民币壹仟壹佰万元(1100万元),甲方某该煤矿6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某有36%。”该约定实际包含了对国有矿产资源的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故刘某甲、刘某乙请求确认其与谢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书》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刘某甲、刘某乙主张谢某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成立,因刘某甲、刘某乙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不超过其向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50万元)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杨某在本案诉讼中称,其与谢某签订《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系代刘某甲、刘某乙签订的,其对该协议不享有权利,故对杨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郏县顺利二矿不是《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的当事人,故刘某甲、刘某乙请求郏县顺利二矿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杨某与谢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无效;
二、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甲、刘某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
三、驳回刘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赵某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祖清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某当赔偿对方某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某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