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向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