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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因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向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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