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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X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臧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洪山庙X号。

委托代理人蹇有韬,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XX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XX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臧XX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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