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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2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孙卓、韩彩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诉讼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XXX所诉,XXX与XXX之间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无退还XXX。

宣判后,上诉人XXX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案应该由法院审理,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第三经理公司辩称,原裁定正确,应该维持原裁定。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X以庭后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静

代理审判员孙卓

代理审判员韩彩霞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凤岐

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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