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原告葛某
被告牟某
被告牟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葛某(2010年11月15日去世)与被告牟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牟某,两原告系被继承人父母。被继承人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南路证券营业部内留有股票及资金余额,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葛某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南路证券营业部内股票、资金余额及利息(股东帐号x、资产账户x)归被告牟某所有,被告牟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葛某人民币2500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