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年×月××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湖南株洲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蓝盾景园15-X栋X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株洲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即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建爱
代理审判员唐某平
代理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