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黎某。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被告黎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欣独任审理,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某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诉称,黎某英于2008年11月29日至2009年1月17日因外伤到原告处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x.90元,除交来按金x.00元外,尚欠x.90元至今未付。被告黎某英是黎某的儿子和住院欠款立据人,在2010年被告称已收到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x元,但被告并没有将赔偿款兑现给原告,鉴于黎某英已死亡,被告黎某作为黎某的儿子和住院欠款立据人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和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x.90元及欠费滞纳金(从2009年2月19日起按1%月计至交情欠款止)。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住院病案、入院记录、住院登记表、死亡记录,证实黎某英到原告处住院及死亡的事实。
2、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欠款凭据、欠据各一份,证实被告是黎某英的住院欠款立据人及被告所欠原告之款项的事实。
3、住院病人医嘱汇总清单,证实黎某英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实黎某英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外伤到原告处治疗。
被告黎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是事实,但由于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的x元赔偿款,已经全部用于黎某英的住院治疗及处理其死后的丧葬事宜,现被告家庭非常的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尚欠原告的医疗款。
被告黎某没有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
经过庭审调查、举某、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一、2008年11月29日,黎某英因车祸外伤到原告处住院治疗,2009年1月17日,黎某英因病情恶化,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医疗费x.90元,除入院时预交的押金x元外,尚欠原告医疗费x.90元。
二、被告黎某是黎某英的儿子。黎某英死亡后,2009年1月19日,被告黎某在原告出具的住院欠款凭据上签名,该欠款凭据注明“黎某英于2008年11月29日至2009年1月18日在广西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外3科住院,共用去医药费x.90元,已预交款x元,出院结算尚欠医院医药费x.90元,限于三十日内把欠款缴清,如到期不缴清,每月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立欠据人:黎某。”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黎某没有依约付清其父所欠的医疗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在2011年4月19日出具欠据,欠据写明“梧州市红会医院:我父亲黎某英于2008年11月29日住院期间尚欠红会医院住院、医疗费肆万柒仟叁佰贰拾叁元玖角正,现因肇事者丁灿明至今未赔偿,加上本人家庭困难,目前还没有能力支付以上欠款,待收到丁灿明赔偿款后交到你院,立据人:黎某。”立据后,因被告一直未付清其父所欠的医疗费,原告诉至法院成讼。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某尚欠向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药费x.90元的事实,有住院欠款凭据及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且被告也予以认可,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被告黎某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黎某没有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构成了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欠款x.9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滞纳金,因其约定逾期每月1%交纳滞纳金计收过高,应予调整,根据本案的实际,其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为宜。利息从2009年2月19日起,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某应向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支付欠款x.90元;
二、被告黎某应向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从2009年2月19日计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由被告黎某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朱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