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
负责人王××,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法律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该支行网点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公司。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福县支行)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保险永福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本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胜忠和人民陪审员时诒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丽芸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永福县支行诉称,借款人徐庆成于2009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略)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元。贷款发放时,借款人购买了被告的国寿小额贷款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期限从2009年6月26日至2012年6月25日止。2009年7月6日,借款人徐××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徐××家属多次向被告索赔,但被告拒不受理及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付因借款人意外死亡的保险金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借款人欠农行贷款证明》,拟证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x元贷款借给徐××,至今该逾期贷款未归还;
2、《国寿小额贷款保险专用保险凭证》,拟证实借款人购买了被告的国寿小额贷款保险,受益人为原告;
3、《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实借款人徐××于2009年7月7日因心源性猝死;
4、证人唐某、林××的出庭证言,拟证实借款人徐××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
被告国寿保险永福县支公司书面辩称,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6月28日,被保险人死亡时间为2009年7月7日,且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死亡,依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属责任免除情形,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借款人徐××于2009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略)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x元。贷款发放时,借款人购买了被告的国寿小额贷款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x元,保险期限从2009年6月27日至2010年6月26日止。在该保险单上无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签名,而该保险单上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009年7月7日,借款人因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给原告,而徐××的借款已于2010年6月26日到期,至今该借款本金未归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借款人××与被告签订的《国寿小额贷款保险专用保险凭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护。虽然借款人徐××因心源性猝死,属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但是依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否则将不产生效力。对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义务,对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在该保险单的投保人签名一栏及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均无徐××的名字,并结合唐某、林××的出庭证言,能充分证实被告对该责任免除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故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其他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受益人依法应获得保险金的赔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x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旧)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公司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保险金x元。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本宇
审判员韦胜忠
人民陪审员时诒语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胡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