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车堡X号1-1。
被告何××,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何堡X号1-1。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受理了原告詹××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日,被告何××在原告詹××处借款x元,当时约定2009年6月末还款。2009年10月14日,被告只偿还了原告x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詹××借款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三十元,由原告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丽
代理审判员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杜亚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