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溆浦县中心法律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公安局,住所地溆浦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溆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溆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上诉人阳某某诉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溆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上诉人阳某某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阳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阳某某撤回二审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阳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熊一超
审判员肖尊启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