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1964年5月29日,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刘某,男,1976年2月18日,汉族,府谷镇人民政府企业干部,住(略)。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5日由被告刘某担保,王大飞向原告吕某某借款6万元,后王大飞于2008年9月20日向原告还款3万元,下欠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大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也一直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吕某某偿还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自愿在2010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吕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