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前甸子X号1-1。
委托代理人林××,系草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上站X号1-1。
被告庞××,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车堡X号1-1。
被告庞××,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车家堡子X号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庞××、庞××、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负担。
审判员蒋润显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