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成年人,具体身份不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巍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人民陪审员徐月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