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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成年人,具体身份不详。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巍

人民陪审员王丽

人民陪审员徐月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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