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个体户,现住(略)。
被告刘某,男,成年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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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