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退休工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孟某,男,成年人,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周某,女,成年人,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孟某、周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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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王世军军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