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审被告徐州市富源物业管理中心。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被告徐州市富源物业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铜山县,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徐州市富源物业管理中心以及刘某诉至原审法院,诉称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拒不搬出租赁房屋,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不动产座落在徐州市X路西站X号楼第1-X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