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陈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被告和解且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二元,收取四十一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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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冯海波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