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略)-1。
被告王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2。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被告王某在原告侯某处购买空心砖,欠原告空心砖款1032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1032元的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032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侯某空心砖款一千零三十二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海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