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所(略)。现于本溪市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兴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李某宁,现年九周岁,婚生一子李某,现年四周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现因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因犯罪正在服刑,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诉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宁由原告林某抚养,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李某抚养;
三、外债:欠林某忠一万五千元,由原告林某偿还七千五百元,被告李某偿还七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兴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