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新彤超市业主,住(略)。
被告金X,男,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路经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