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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新彤超市业主,住(略)。

被告金X,男,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金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路经涛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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