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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2011年6月2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盗窃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张x在廊坊市X区xx宾馆住宿,并在X房间内窃得刘xx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周某、苏xx的证言,视听资料,到案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廊坊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许文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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