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台沟X号1-1。
被告邓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市X区人,无业,住本溪市X区X路X-X栋X-14。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XX诉被告邓X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天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邓XX。1995年1月9日,原、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邓XX由原告抚养。后双方又于2002年9月1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变更婚生女邓XX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邓XX上学方便、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女邓XX再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婚生女邓XX由原告金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天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