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抚顺市X镇X村X组X号。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北沟X号1-1。
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路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唐某博(X年X月X日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自2009年4月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唐X由原告唐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路经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钱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