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
被告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任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预付),减办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