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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某,住山东省肥城市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某、住仇庄潘家场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xx在保险公司有交强险赔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蒋xx在唐山市大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款x.9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伟

2011年8月30日

书记员苑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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