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某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沈阳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甘国明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