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32岁。
被告赵××,男,30岁。
原告陈××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不好。我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还对我大打出手,故诉于贵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赵××,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生育一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伟
审判员朱自豪
代审判员蔡某庄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