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3月26日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刘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