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系刘某乙之妻)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王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某甲于2011年4月22日签收了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由于上诉人刘某甲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