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立案,又因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于2011年7月2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乙为使自己家经营的学生公寓的学生顺利在县城学校就读,从办假证处以每本五十元的价格,为八名学生办理了假户口本。经鉴定,所购买的户口本上的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印章检验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乙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某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某、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占西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