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址、职业等略。
委托代理人:侯平军,勉县褒联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胡某于2005年8月1日承包了勉县X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鱼塘(共三库)进行经营,其中一号库位于被告所居住房屋东侧,与被告房屋相邻。后被告将部分白杨树栽植在一号鱼塘内。2010年5月,原告之妻因在白杨树附近焚烧垃圾,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以原告经自己房屋北侧进水口向一号鱼塘所放的水系陕西理工学院及周边村民、单位排放的污水,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为由阻挡原告继续向鱼塘内放水,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勉县X镇人民政府于5月20日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止原告往鱼塘放水的行为并赔偿因阻止行为造成鱼塘缺水减产的损失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停止阻止原告向鱼塘放水的行为。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济生
人民陪审员杨龙全
人民陪审员张明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