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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给赵某癸的亲戚找工作为名,先后从赵某癸处诈骗16.8万元人民币。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帮助刘某某的亲属刘某戊安排工作为名,诈骗刘某戊人民币2.1万元。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帮助毛某某亲属安排工作为名,先后诈骗毛某某人民币7.4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安排工作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给赵某癸的亲戚找工作为名,先后从赵某癸处诈骗16.8万元人民币。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帮助刘某某的亲属刘某戊安排工作为名,诈骗刘某戊人民币2.1万元。2008年被告人吕某以帮助毛某某亲属安排工作为名,先后诈骗毛某某人民币7.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6月16日晚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辩证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癸、刘某某、毛某某等的陈述,证人张某丙、赵某丁、刘某戊、王某己、刘某庚、刘某辛、王某壬等的证言,欠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市政维修二队的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弥补,故对被告人吕某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吕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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