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姜某。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程慧和审判员石瑷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故申请人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某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申请人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丽
代理审判员石瑷丹
代理审判员程慧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姗珊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项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