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梁××。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和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其与原告夫妻感情虽一般但尚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开始分居。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国强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夏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