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人,住XX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谈婚,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不尽做丈夫的义务,夫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某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相识谈婚,2001年7月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夏生养女孩王某颖(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2010年3月,被告之父与被告通电话得知其在上海,但此后被告再未与家人进行联系。2011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内到庭应诉;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槐树关镇人民政府证明及本院调查被告之父王某林笔录等证据载卷,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养有子女,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冉文
审判员汤书雄
人民陪审员邓怀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