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五特字第X号
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X街。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XX、田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X。
委托代理人:王XX。
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X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1]X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XX、田XX,被申请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王X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沈阳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代理审判员谢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