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蕊,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为与刘某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赵蕊,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