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住址沈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住址:沈阳市X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厂,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X,住:沈阳市X区。
上诉人李XX、XX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王X,上诉人XX厂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XX、XX厂于2011年9月8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XX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XX、XX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李XX、XX厂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