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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孙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孙某甲。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焦小英

审判员秦宇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徐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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