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瑞康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张兆映,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因与巩义瑞康医院(以下简称瑞康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广才,瑞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兆映、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7日,六合公司与瑞康医院签订《全自动生化分析合作协议》一份,载明:协议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协议期限内六合公司提供一套价值40万元的森龙801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六合公司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培训,设备产权属六合公司,合作期满后,六合公司将设备以一元价格卖给瑞康医院;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六合公司负责该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提供该主机的中文说明书、中文使用手册等;瑞康医院向六合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机器验收合格后,瑞康医院向六合公司购买并使用生化、免疫、血凝、血球等检验试剂六年,试剂为六合公司指定品牌;瑞康医院试剂使用量每月不得少于6000元,瑞康医院第一年试剂使用量根据实际用量,第二、三、四、五、六年每月试剂使用量不得少于6000元;协议签订后,瑞康医院应立即向六合公司支付协议期限内最后12个月的试剂耗材款6.5万元;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六合公司根据瑞康医院要求向瑞康医院供应试剂,瑞康医院收到六合公司所提供的试剂耗材后,应立即付清款项,逾期将收取每日百分之五的利息;合作期内瑞康医院必须使用六合公司提供的试剂耗材,如瑞康医院违反则视为违约行为;双方要认真履行本协议,如有违约将按设备额的20%赔偿对方。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六合公司印章,并加盖“郑州瑞康医院”字样的印章,六合公司授权代表处有万海林的签字,医院授权代表处有贺新坡的签字。六合公司提交2008年7月26日《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装机流程》一份,载明了装机检查和安装要点及培训流程,接受培训人员签名处有张向东的签字,医院实验验收者签名处有赵银楼的签字。庭审中,瑞康医院称,2008年7月26日装机后,测试是六合公司自己带的试剂,以后医院用的是别处的试剂,没有用六合公司的;张向东、赵银楼都是瑞康医院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六合公司提交2008年7月23日发货清单一份,用以证明供给瑞康医院的第一批试剂耗材价值8510.5元。
六合公司提交x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介绍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该设备的各项性能、操作方法、技术指标。六合公司提交装箱清单和产品合格证一份,用以证明该设备经检验合格并允许出厂销售。六合公司提交珠海森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六合公司销售的珠海森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x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符合国家各项标准。瑞康医院提交照片4张,用以证明与装机流程中客户意见的反映一致。瑞康医院提交合作协议、经营许可证及名片一份,用以证明万海林的行为系公司行为。瑞康医院提交手机短信、通信记录各一份,贺新坡所发的手机短信载明:“万经理,您好,经过试用,贵公司提供的生化分析仪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根本无法保证,已严重影响了我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患者中也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我院经研究提出退货决定,请贵公司尽快派人来我院办理退货手续。”万海林的手机短信载明:“小贺,你好,短信收到,可以办退货,到时你们将试剂款结清。”用以证明瑞康医院与六合公司人员万海林进行过短信交流,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瑞康医院提交收据二份,用以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瑞康医院不得已在第三人处购买仪器。瑞康医院提交运行记录一份及生化检验报告单二份,用以证明六合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瑞康医院申请证人贺新坡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其曾于2009年2月4日给六合公司的万海林发过短信,要求退货,万海林表示同意。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六合公司与瑞康医院签订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合作协议》,加盖有六合公司印章及“郑州瑞康医院”字样的印章,虽与瑞康医院名称不一致,但双方均持有该协议,且对该合同均无异议,该协议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协议履行过程中,瑞康医院授权代表贺新坡通过手机短信要求退货,六合公司授权代表万海林已通过手机短信表示同意退货,应视为双方已对解除合作协议达成合意,故六合公司主张瑞康医院存在违约行为,并请求瑞康医院支付违约金8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万海林的手机短信中亦要求瑞康医院在办理退货时将试剂款结清,瑞康医院虽辩称因装机调试所用试剂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六合公司亦不予认可,对瑞康医院的辩称不予采信,对于六合公司所供的试剂数量及价款,其提供的发货清单载明价款共计8510.5元,能够与瑞康医院提供的短信内容相互印证,六合公司请求瑞康医院支付第一批试剂耗材款8510.5元,予以部分支持。对六合公司请求瑞康医院支付利息x元,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瑞康医院收到六合公司所提供的试剂耗材后,应立即付清款项,逾期将收取每日百分之五的利息。”其性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巩义瑞康医院支付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试剂款八千五百一十元五角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万零二百元,共计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六十八元,由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三十八元,巩义瑞康医院负担四百三十元。
六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公司已向瑞康医院交付了仪器,瑞康医院亦对仪器验收并签字,我公司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瑞康医院却违反协议第三条之约定未向我公司支付协议期限内最后12个月试剂耗材款6.5万元及我公司向其提供的第一批试剂耗材款,且瑞康医院对其未付款的事实在一审中也予以认可。故,瑞康医院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对瑞康医院工作人员短信的答复已对其短信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双方往来短信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解除合作协议的合意。一审法院仅判决瑞康医院支付试剂耗材款及利息不足以弥补我公司无偿提供瑞康医院的森龙8010(价值40万元)的各项损失。另,我公司与瑞康医院签订协议的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增加瑞康医院试剂耗材款逾期利息3万元;本案一、二审费用由瑞康医院承担。
瑞康医院答辩称:六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仪器已构成根本违约,我院始终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从未向六合公司购买试剂,我院行使不安抗辩权,未支付最后一年的试刘费用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终止合作协议已达成合意,我方保留追究六合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请求驳回六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瑞康医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六合公司对于其所诉的“第一批试剂”仅提供了一份加盖其公章的发货清单,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经将所谓的试剂交付我院使用。即使我院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六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合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瑞康医院支付试剂款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请求驳回瑞康医院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六合公司与瑞康医院签订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六合公司不能提交已将设备调试成功、瑞康医院予以接受的证据,且双方已同意解除《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合作协议》,故六合公司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六合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没有瑞康医院的签收证明,瑞康医院亦否认收到上述试剂,六合公司也不能举证已将发货清单上所列的试剂交给了瑞康医院,故六合公司请求瑞康医院支付试剂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瑞康医院提出的驳回六合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六合公司上诉请求增加逾期利息3万元,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巩义瑞康医院支付试剂款8510.5元及利息x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元,均由河南六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魏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