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2009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12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强行进入西平县X镇X村委七组朱某某家,持刀威胁朱某某并将朱某某家的盆子和鸡笼等物损坏。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去他家是要帐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强行进入西平县X镇X村委七组朱某某家,持刀威胁朱某某并将朱某某家的盆子和鸡笼等物损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我打电话向张耀华要帐没找到人,我就到他家,我敲门,朱某某给我打开门,就去堂屋找张耀华,没找到人,我就在院里开始骂。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09年11月25日晚8时许,我正在家看电视听见有人敲俺家的大门,我说我不认识你白天再来吧,他不同意,我就把大门打开了。他进俺院后从厨房拿出菜刀架在我脖子上,把我的裤子脱掉,我把他推开站起来就跑,任华、永坡过来那人就跑楼上去了,把鸡笼盆子给跺倒了,并在院里大骂,把朱某某家的鸡笼、盆子掀翻了。一会儿,民警过来把他带走了。
3、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5日晚上,一名男子酒后在朱某某家大骂,并喊着砍死张耀华和他全家。民警过去从他身上收到一把剪刀,把他带走了。
4、书证: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西平县公安局从赵某某身上提取剪刀一把及被毁坏物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其退出仍旧拒绝,并将他人财物损坏,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