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证残疾车经过本市X路、古浪路,正在路口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余某,因路口红灯示意刘某停车时,被告人刘某没有听从指挥并驾车闯过路口,将交警余某拖倒在地后逃跑,交警余某受伤并追赶将其抓获。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余某左下肢创伤及双下肢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