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公司X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X区。
负责人:官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系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客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银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X,住沈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侯X,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XX客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上诉人XX保险公司X营业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